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本站首页 | 岗位职责 | 法律法规 | 法制新闻 | 看图说法 | 服务指南 
现在是:
法制新闻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
站内检索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服务指南>>正文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
2013-11-19 15:53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提高学校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的能力和水平,积极探索建立依法决策、民主参与、自我管理、自主办学的工作机制和现代大学管理制度。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组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为规范和加强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学校非常设机构,负责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论证和诉讼代理等服务。学校法律事务处负责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与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保持日常联络和工作衔接。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一)受学校委托,参与学校重要决策、重大项目的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受学校委托,审核拟以学校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需要,参与涉及学校的重大涉法涉诉案件的专家会审,为有关案件的妥善处理提出法律意见;参加拟以学校名义签约的重大项目的谈判,协助学校审查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书。

(四)协助学校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定期举办法律讲坛,促进依法治校、民主参与,科学管理氛围的形成;

(五)及时向学校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指导学校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的法律事务工作,就学校各级各类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与建议;

(六)办理学校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较强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具备律师执业资格;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并在所从事的法律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四)热心于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实行聘任制。成员由学校法律事务处会同相关院系从符合上述条件的本校法学专家中提出备选人员,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聘任,聘期两年,可连续聘任;对任期内因特殊情况需要解聘的,由法律事务处提出意见,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后解聘。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在工作中统称“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咨询委员”。

第五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程序。 

(一)对时间要求紧迫的法律事务,由法律事务处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法律咨询委员进行咨询,并对其提出的意见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供学校领导决策参考; 

(二)对学校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草案咨询论证或者情况较为复杂的法律事务,由学校法律事务处提前将相关材料送交法律咨询委员,并根据实际需要,以召开咨询会、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咨询、论证,或直接请法律咨询委员书面反馈咨询、论证意见,而后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供学校领导决策参考; 
  (三)学校对外交往和谈判过程中需要法律咨询委员参与的,由学校法律事务处通知其参加,直接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第六条 学校法律咨询委员会开会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学校职能部门或直属机构决策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法律咨询委员的意见。 

第七条 学校法律咨询委员在履行职责时,学校应为其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一)确保法律咨询委员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法律咨询委员进行现场调研的必要条件。 

(三)法律咨询委员受学校委托提供专项法律咨询、法律论证、诉讼代理服务的,学校按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八条 在聘期间,法律咨询委员应遵守以下纪律和规定。(一) 根据学校规定保守工作秘密;

(二)忠于职守,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认真、细致、高效完成学校交办的各项事务;

(四)与学校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五)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学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九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及补助,由学校财务在法律事务处经费预算中列支保障,专款专用。

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法律事务处负责解释。

                                     

 

                                     2013年4月20日

上一条:关于印发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事务处理办法(试 行)
关闭窗口

关于我们 | 反馈留言 | 帮助信息

Copyright © 法律事务处. C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金水东路1号   邮政编码:450000